关于对《烟台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6-02-13 16:2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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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烟台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2026年2月13日至3月14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注明反馈人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7号邮编:264003

电话:0535-6920120电子邮箱:tjk@yt.shandong.cn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3


烟台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经营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设计和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监督、指导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监督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轿厢、井道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公安、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进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智能化

鼓励和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乘梯、安全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范畴,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保险+服务”管理模式,鼓励投保电梯综合保险,为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电梯行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经营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经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选型配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与建筑物的结构特征、实际使用需求相适应,并满足安全运行、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配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应当选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安装电梯的,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确保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确保新增结构基础与既有住宅基础沉降变形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体结构连接处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土建工程承担防渗漏保修责任,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不得将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十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在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向通信运营企业申请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的全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

推进在用电梯实现机房、井道、轿厢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鼓励既有乘客电梯增设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

第十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销售经营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存在制造、安装质量问题的,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经营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安全使用。

第十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接受委托负责改造修理的单位对其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照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  电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电梯钥匙、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电梯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移交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  使用

第十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对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使用单位;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乘梯须知、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96333应急救援标识牌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安全乘用图形标识、紧急停止开关标识;

(四)确保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传输数据的真实、完整,不得破坏、拆卸、中断使用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或者擅自修改运行数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制定电梯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保持电梯安全平稳运行,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

)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电子设施,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开展电梯隐患排查,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和维修记录台账并妥善保管

(十)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用电梯,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十一)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以及安全提示牌;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三)自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故意损毁档案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承接查验和变更登记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无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

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单位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其费用的筹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修理的,按照规定启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所有权人协商承担、自行筹集或者续交该专项维修资金后申请使用

)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文明、安全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长时间阻碍电梯关门,强行或者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毁坏电梯通风、照明、专用操作按钮以及紧急报警装置等设施,涂改、污损、撕毁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

(四)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五)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八)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

(九)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在电梯轿厢内遗散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

(十)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一)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文明、安全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

发现乘用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烟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标准和承诺服务质量,在签订或者终止维护保养合同后五日内,按照规定向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不得以紧急维修代替日常维护保养;

)确保其维护保养、修理后投入使用的电梯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应当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予以记录;

)发现电梯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发现电梯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设立二十四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建立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记录台账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书面意见,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报停、报废电梯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电梯的;

(三)违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电梯

(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二)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

(三)设置技术障碍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

(五)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推行使用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系统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数据信息录入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质量进行记录。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运用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和故障诊断技术,实时监测电梯运行数据,科学制定维保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电梯按需维保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过核准。

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前,将从业资质、人员、固定办公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发放有效的检验、检测合格标识。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并确认整改结果;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三)超过电梯检验、检测有效期,使用单位未实施检验、检测仍继续使用的;

(四)从事电梯修理、维护保养的施工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厂商、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机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电梯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使用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将评估结论报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制定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近年发生过电梯事故的;

(三)涉及安全投诉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四)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属于其他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三十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电梯停止使用。属于住宅电梯的,还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急处置

第三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以及严重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七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保持96333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及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接到困人故障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协助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受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指挥调度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调度指令或者电梯困人等故障报警后,城区范围内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其他区域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现场救援完成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检修,排除故障并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告救援情况。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一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未对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三款、第二十条第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破坏、拆卸、中断使用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或者擅自修改运行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二款规定,电梯原使用单位未能及时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乘用人在乘梯过程中有不文明、不安全行为给他人或者电梯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四十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部件,是指包括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驱动主机,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适用于斜行电梯)玻璃轿,梯级、板、齿支撑板、楼层板、梯级链、板链、滚轮等部件

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包括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者节流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以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  本条例自202X年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