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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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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自2023年度至2024年度,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scjgj.yantai.gov.cn)刊登公告,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1-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5-6850315
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8号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综合保税区分局507室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告〔2026〕136号).pdf
2.《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告〔2026〕137号).pdf
3.《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告〔2026〕138号).pdf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