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直播电商 “11.11”合规提示11条

全市直播电商经营主体:
为引导直播电商各方主体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发出诚信合规经营提示如下:
1.履行资质审核责任
[①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相关制度,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商品服务信息检查监控、违法行为处置报告等法定义务。
2.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①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到消费者通过订单页面或平台客服渠道提交投诉后,监督经营主体退货退款等基础售后,若涉及假货、虚假宣传等,及时下架商品、封停直播间。若未履行审核责任,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3.依法注册登记亮证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及相关行政许可,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4.加强商品准入查验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严禁销售“泰山石”“野生动物”“国二拖拉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
5.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严禁虚假宣传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不得虚构商品功效、性能、销量、用户评价,严禁刷单炒信、编造交易数据等流量造假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广告内容不得虚假、夸大或误导,禁用绝对化用语。
7.严禁价格欺诈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服务应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先涨后降、谎称降价诱导交易等行为。
8.严禁霸王条款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自身责任。
9.依法合规促销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不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相关信息。开展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10.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严格履行“产品三包”“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定和自身承诺的售后服务义务,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法定责任。
11.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
[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明确提醒告知消费者关于商品的风险提示、售后服务、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①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②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诚信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提示告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