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三批)

日期:2023-12-08 09:2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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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来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来经营的猪肉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勇成烘焙店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勇成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泓安堂(烟台市)医疗有限公司蓬莱唐君同诊所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泓安堂(烟台市)医疗有限公司蓬莱唐君同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裕谦酒水批发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裕谦酒水批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根据案件线索,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某经营的门头为七彩成人用品足疗的店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使用期限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17盒,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根据案件线索,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折叠耳挂性,批号:032211160204)不符合标准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门市部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根据案件线索,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门市部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投资人从其投资的另一家零售药店内购进药品在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门市部销售,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东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裙带菜案

2023年5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获悉,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烟台东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生产日期:2022-12-27)铅(以Pb计,干重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裙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山东景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市销售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景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三款进口凡士林面膜。经查,上述凡士林面膜进口时未备案,当事人入库时,未查验上述凡士林系列面膜的备案情况并上市销售了未备案且未加贴中文标签的凡士林系列面膜。鉴于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经检验商品质量均合格,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首次违法,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建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9月1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山东景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涉嫌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时,发现山东建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口商,于2022年11月10日从韩国进口未备案的凡士林面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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