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十一批)

日期:2022-07-05 15:3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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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绅力士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件调查时发现,莱阳市皇道源酒水经销部称曾从山东绅力士酒业有限公司购进过无标签的“特质三鞭酒”。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绅力士酒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出销售给莱阳市皇道源酒水经销部无标签的“特质三鞭酒”的产品检验报告,但提供不出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销售发票等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肖某无照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肖某经营、存储化妆品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多种化妆品外包装未贴中文标签,也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产品的中文标签、通关单、检验报告书等资质证明材料,也提供不出产品的来源证明,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睿明眼镜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睿明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的医疗器械“海俪恩软性亲水接触镜”(批号20201113)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艺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艺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1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四十六店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四十六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朱某诊所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朱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当事人使用的复方甘草片(2102030)、复方甘草口服溶液(2107808)、西咪替丁片(2105253)等药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通御中医世家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三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通御中医世家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三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温度22℃,在当事人抗生素类处方药货架上发现需阴凉储存的头孢克肟颗2盒、头孢羟氨苄颗粒2盒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检查上述药品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销售头孢羟氨苄颗粒1盒,现场提供销售处方1张,处方无审核、调配、复核人员签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鑫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大柳行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鑫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大柳行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药品阴凉柜内摆放有药品,阴凉柜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2℃,药品阴凉柜未运行,营业场所温度计显示温度26℃,在当事人外用药品、清喉利咽货架上发现需阴凉储存的风油精、清咽片等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靓芝堂美容中心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靓芝堂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未经备案的黛妍®秀金桂花鲜花眼膜贴16盒,超过使用期限的润·补水面膜13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木木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木木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A派珍萃无氨染发膏91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村里集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村里集店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批号22032003)库存2包,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的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小门家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村里集店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医疗器械万通筋骨贴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但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十五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十五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保健食品专区存放甲类非处方药三鞭补酒、营业区暂存较多个人物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鑫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惠宾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鑫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惠宾店进行现场检查,店内温度计显示店内温度为29℃,店内西南方向摆放药品阴凉柜一台,处于未运行状态,柜内存放双氯芬酸钠凝胶等药品,双氯芬酸钠凝胶标示示贮藏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吉春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吉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阿莫西林胶囊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非药品区货架上摆放“三鞭补酒”,上述药品未按规定区分陈列摆放于补益类用药货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顺天博济医药有限公司蓬莱八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顺天博济医药有限公司蓬莱八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OTC”非处方货架上摆放处方“苍耳子鼻炎胶囊”(国药准字Z20064301),上述药品未按规定区分陈列摆放于处方药货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君泰医药有限公司老天祥十五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君泰医药有限公司老天祥十五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OTC”非处方货架上摆放处方药维生素C片(国药准字H37020378),上述药品未按规定区分陈列摆放于处方药货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门市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市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药品阴凉柜温湿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健民大药房二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健民大药房二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复方氨酚烷胺片(H22025419)复方氨酚烷胺胶囊(H22021195)等药品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三十二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三十二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需阴凉储存的沙棘干乳剂(B20021064)、藿香祛暑软胶囊(Z20055266)等药品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净仁医药有限公司十六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净仁医药有限公司十六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1062862)、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FHC0110004)、头孢克洛干混悬剂(D500347)、头孢克肟分散片(211010F)、头孢地尼分散片(20211204)等药品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四十五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四十五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需阴凉储存的沙棘干乳剂(B20021064)、奥利司他胶囊(H20148005)等药品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山东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蓬莱抹直口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蓬莱抹直口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需阴凉储存的健儿消食口服液(Z20063720)、乳酸菌素片(H19999579)等药品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二十三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二十三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需阴凉储存的药品麝香壮骨膏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城信眼镜有限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对烟台市蓬莱区城信眼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海俪恩乐眸软性亲水接触镜”(批号20210410)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二十五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二十五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药品阴凉柜温湿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德康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市德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需阴凉储存的药品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未按照标示储存要求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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