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五批)

日期:2022-05-10 09:4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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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蓬莱区泽童餐饮店厨房位置墙壁油污比较多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2年3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泽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墙壁油污比较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菁川海产品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菁川海产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购进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庆华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庆华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世鼎食品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世鼎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建鹏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建鹏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旺达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3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烟台市蓬莱区旺达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京海便利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3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京海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安心小吃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3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安心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陆笑面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3月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陆笑面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云意果蔬店未附加标签说明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2年3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云意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散装食品“白糖”没有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能设置散装食品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盛霖酒庄(烟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6日和11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对盛霖酒庄(烟台)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颜醉酒”进行检查,当事人将“盛霖·柠檬味伏特加”、“盛霖·凤梨味伏特加”产品名称错误的标注为“伏特加”且“红颜醉酒”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但未在标签中进行标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对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轩斯堡白兰地”该产品质量等级标注错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9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后对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奥斯曼伊洛格雷斯伏特加”进行检查,当事人将产品名称错误的标注为“伏特加”,执行标准代号标注错误且该产品标签上标注“荣获最佳口味的殊荣”,没有出处来源,系虚假内容。当事人生产的“科技猫紫果味酒”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规定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名轩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发现已开封使用的辣椒精油1瓶、清水笋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辣椒精油和清水笋均为朋友免费赠送,接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每次使用量不确定,超过保质期之后未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欣宝手擀面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酒水饮料货架上发现过期食品,且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士霞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士霞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旭晓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2年3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且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尹某华销售假药案

2021年9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莱阳市公安局移送的尹某华涉嫌销售假药案件的案件通知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三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康源大药房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康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布洛芬混悬液、布洛芬混悬液、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现场库存与药品库存记录(电脑)、药品购进销售记录(电脑)记录信息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龙口市惠康大药房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根据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线索通报:刘某超以龙口市惠康大药房、龙口市惠康大药房的名义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桂龙药膏”、“首乌补肾酒”两种药品,然后通过销售平台在烟台地区向患者销售。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惠康大药房进行立案调查发现,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龙口市惠康大药房通过对公账户打款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1000盒“桂龙药膏”和11700瓶“首乌补肾酒”。经查,1、龙口市惠康大药房未向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索取购药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2、龙口市惠康大药房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七条的规定。3、龙口市惠康大药房无法追溯药品流向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4、龙口市惠康大药房未记录药品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5、龙口市惠康大药房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6、龙口市惠康大药房允许刘某超在药店经营场所存放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给予龙口市惠康大药房罚款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刘某华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根据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线索通报:刘文超以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龙口市惠康大药房的名义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桂龙药膏”、“首乌补肾酒”两种药品,然后通过销售平台在烟台地区向患者销售。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通过对公账户打款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49320盒“桂龙药膏”和13500瓶“首乌补肾酒”。经查,1、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未向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索取购药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2、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七条的规定。3、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无法追溯药品流向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4、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未记录药品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5、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6、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允许刘某超在药店经营场所存放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给予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罚款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投资人、法定代表人高某霞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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