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布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日期:2022-04-26 11:5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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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刹车泵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摘要】请求人就其“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刹车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理中查明,对其“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的争议区别特征中,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第 1 复位弹簧”和其他对应部件之间还存在连接关系,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中并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也不存在与其使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第 1 控制阀”设置在出液腔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中同样不存在与其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刹车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争议区别特征中,涉案专利和涉案产品的俯视图均包括依次连接的调节螺栓、圆柱形腔体、带有两个圆形气孔的连接件、法兰、圆柱形腔体、半径显著缩小的圆柱形腔体、与制动腔连接的圆柱形罐体;仰视图还具有 L 形连接支架。且两者构成外观设计的各部分比例近似。这些相同点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的地方,已经使产品产生了独特视觉效果,对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会产生显著影响。而涉案产品的圆柱形腔体外壁上的微小呼吸口及连接呼吸口的胶管属于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特征,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影响。涉案产品的其他不同之处都属于局部细微设计,这些区别点相对于较大比例相同的其他部位,这些不同点的比例明显较小,产品使用时也不容易看到,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产品的外观和涉案外观设计属于相同产品类别,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典型意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解决专利纠纷权属的一种重要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鉴于专利权属不稳定的特性,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往往周期比较长。而“行政裁决”可以发挥效率高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极大的缩短确权维权时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一方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行政裁决”手段快速处理专利纠纷,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本地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显示企业要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本案中权利人拥有多个专利,有的构成被侵权,有的不构成被侵权,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有待提高,应当针对企业核心技术的发展创造运营开展多层次的专利布局,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最大程度提升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案例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 BRANDS PTY LIMITED)认为被告烟台圣彼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瑞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将其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经过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涉案“Penfolds”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原告在使用和宣传过程中均是将“奔富”与“Penfolds”同时列明,因此在相关公众中“奔富”与“Penfolds”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及瓶帖上使用了“奔富华菲”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南社布兰兹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故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南社布兰兹公司第9114021号“奔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圣彼堡酒业公司委托瑞辰进出口公司光瓶进口,由瑞辰进出口公司按照圣彼堡酒业公司的委托进行贴标后销售。圣彼堡酒业公司实施了在进口的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瑞辰进出口公司帮助圣彼堡酒业公司在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二者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葡萄酒的进口方式分为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等。本案中涉及原瓶进口的葡萄酒进口后在保税区内进行国内贴品牌,进而流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对于所贴国内品牌商标,委托人需取得相关商标权利,受托办理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应对所贴商标的权利状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将面临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原瓶进口葡萄酒贴标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了依法判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判决了合理的赔偿,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有助于进口葡萄酒市场和品牌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柳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作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6日,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发区某商场内的步步高柜台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课堂笔记》一至六年级语文上册6个品种图书,总数为279本,系当事人通过1688网站聊城市东昌府区阳光麦粒书店购买,用于促销活动中免费附赠给顾客。经现场查验,该6种图书虽然删除了版权页部分,并对正文内容进行了注释,但总体上看与同年级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课堂笔记》内容基本一致,涉嫌为侵权图书。执法人员就涉嫌侵权图书的来源渠道、种类数量以及发行情况等问题对当事人柳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就行了回答,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侵权图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对于打击复制发行侵权盗版教辅教材,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规范全市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作用。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者的创作热情,是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之一。抓好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查处,对加强版权行政管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震慑犯罪分子,树立国家形象,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四: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艾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泽公司)、邹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情摘要】拜尔森公司自2013年起作为供应商为滨州医学院供应实验教学耗材及仪器设备。被告邹某某自2015年起担任拜尔森公司销售经理职务,全权负责销售人员管理、公司客户维护、产品销售、标书制作等公司经营事务。被告艾泽公司于2020年由邹某某个人单独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与拜尔森公司高度重合,被告邹某某在拜尔森公司工作期间,同时担任艾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滨州医学院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滨州医学院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竞争性磋商公告,拜尔森公司作为供应商依惯例参加本次采购,并指令邹某某作为拜尔森公司的销售经理具体负责本次招投标活动。原告主张,邹某某作为拜尔森公司的销售经理,在未请示、告知拜尔森公司的情况下,私自违背公司指令,没有让拜尔森公司报名参加本次采购投标,反而转移交易机会,让其自己的艾泽公司投标了本次滨州医学院采购活动,没有履行为拜尔森公司利益服务的职责,更没有尽到保密的义务,利用其掌握的拜尔森公司的客户资料、购销渠道、内部保密信息等经营秘密,为自己的艾泽公司使用,谋求成交机会,并最终使得艾泽公司中标,侵害拜尔森公司的经营秘密,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其经营秘密为拜尔森公司与滨州医学院长期合作关系中所形成的报价策略、经营方案、货源购销渠道、货品价格、规格等招投标的相关内容,但对上信息仅是用概括性陈述的方式提出,并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上述秘密信息的存在及具体内容,以致无法对其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原告为证明其对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五)约定来证明,但合同内容仅约定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邹某某应当向拜尔森公司承担返还相关物品、技术资料等义务,并未体现拜尔森公司对其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及对邹某某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拜尔森公司在本案主张的上述信息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要件而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驳回的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资产和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范围上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当事人主张保护其商业秘密,首先需要提供其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未能得到支持。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指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内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并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案例五: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接群众举报,某酒水经销商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接到线索后,烟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抽调芝罘公安分局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积极推进线索研判和案件侦办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查扣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4千余箱,涉案价值2000余万元。经查,201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购进葡萄酒汁及酒箱、酒标等包材后,非法生产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5万余箱,通过物流、网店、门店等方式对外销售。

【典型意义】烟台是我国现代葡萄酒工业发源地、全国最大葡萄酒产业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借助我市葡萄酒产区地理优势,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呈现犯罪专业化、隐蔽化、规模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损害我市“国际葡萄·葡萄酒城”良好声誉,对整个葡萄酒行业带来严重影响。本案中,我市两级公安机关始终坚持除恶务尽的办案理念,深挖打击造假源头,并对假酒包材、假酒经销商进行查处,实现对制售假酒犯罪“产—供—销”的“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对制售假葡萄酒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葡萄酒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六:门某某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摘要】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制作销售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面塑合计12件,现场未提供出北京奥组委的授权许可,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面塑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制作、销售奥利匹克标志“冰墩墩”和“雪容融”面塑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规定的情形,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冰墩墩”、“雪容融”面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面塑艺术在我市有着悠久的历史,本案当事人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塑的传承人,案发前制作面塑仅用于展示传承面塑文化。因冬奥会期间“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备受人们喜爱,故制作“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面塑用于销售。爱“墩”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喜爱“冰墩墩”也不得逾越法律的界线。任何自由都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墩墩自由”也是如此。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欠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吉祥物的形象,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一方面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用权实施了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增强了民间艺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引导民间艺人在创作的同时要兼顾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助于我市面塑非遗文化的健康长远发展。

案例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因温特奥股份公司(INVENTIO AG)、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烟台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未经授权擅自将原告‘迅达’的商标/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烟台迅达公司将“迅达”文字标识在与两原告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因此对两原告关于烟台迅达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经过长期宣传和实际使用,涉案“迅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迅达中国公司持续使用“迅达”商标及其企业名称进行经营,“迅达”商标的知名度亦可辐射到其企业字号,从而使“迅达”字号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迅达”字号可以作为迅达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烟台迅达公司最初注册使用“迅达”字号是因为其成立后即将与迅达中国公司按约建立特许经销商关系,其将“迅达”登记为企业字号是为了反映出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与迅达中国公司有关,具有合理事由。而自2018年12月31日迅达中国公司与烟台迅达公司终止了授权经销关系后,烟台迅达公司对“迅达”字号的使用不再具有合理事由,尤其在迅达中国公司已经向其发函明确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及烟台迅达公司已经改营其他品牌电梯产品的情况下,烟台迅达公司仍继续使用含有“迅达”字号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和继续利用“迅达”商标/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仍与迅达中国公司存在特定关联甚至迅达中国公司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电梯产品,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市法院在审理中对于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准确判定,充分考虑了被告使用行为的主观意图。经营者在与权利人具有授权经销关系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理由,在合作终止后应当及时停止使用,继续使用攀附权利人商业标识知名度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审理彰显了知识产权法治导向,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摘要】牟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2000万只一次性PVC手套的出口订单合同后,为顺利完成该订单,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欲通过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124万只的PVC手套,但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全部完成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采购数量。为了完成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的订单合同,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指使出纳于某某联系L创想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私自印制Q公司(Q公司的品牌为注册商标)一次性PVC手套包装盒54000个、货值为31860元,孟某某将该批包装盒以25920元的价格委托给B印刷公司经理姚某某印制。孟某某、姚某某明知未取得Q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54000个,于某某安排货拉拉货车将其中30000个包装盒从青岛运送到牟平陈某某处,后被查获,另外24000个在姚某某处查获。

【典型意义】依法惩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检察机关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检察政策,既保护受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又对涉罪企业采取打击与保护并举之策,通过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途径,在严惩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同时,持续深化平等保护理念,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综合运用刑事处罚和检察建议,以更实的举措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九: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摘要】接到投诉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星镇孙明农资服务站经营的“美德407”玉米种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抽样,函查后确认该种子为德州市德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该样品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检验后,检验结论为依据《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1432-2014)判定“美德407”和对照样品“丹玉405”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招远市张星镇孙明农资服务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业的生产周期长,种子的好坏对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影响巨大,直接关乎农民的种植收益。有时假冒伪劣种子会使农民一年的辛苦付之东流。因此,农户在购买种子时,要注意避免购买到假劣种子,对此市农业农村局提醒消费者注意:1.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选择经营时间长、经济实力强、经营规模大、信誉好、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去购买种子,这些单位是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2.购买种子时,要仔细阅读种子包装,看是不是经过审定通过的品种。3.购买种子时,必须要向经营单位索取发票或收据,以备不时之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抗精神分裂症新药瑞欣妥®海外维权胜诉案

【案情摘要】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精神分裂症新药瑞欣妥®(注射用利培酮微球(Ⅱ))于2021年1月12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市批准。与此同时,瑞欣妥®的全球注册申报工作也在同步开展,目前已在美国进入新药上市申请阶段,并在欧洲开展临床试验。通过采用创新的微球技术,瑞欣妥®相对于同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临床治疗优势,于2012年申请了涉及微球制剂处方的PCT专利申请,并在中美欧日等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其欧洲专利于2016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EP2701687B1,名称为“Risperidone Sustained Release Microsphere Composition”。2017年06月20日,位于卢森堡的一家知识产权律所Lecomte & Partners作为异议请求人向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提交了针对EP2701687B1的异议请求,基于十余件证据,以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公开不充分、不具有创造性为由请求撤销该专利。经过审理,2018年10月31日,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做出维持专利全部有效的书面决定。2018年12月12日,异议请求人向欧专局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请求,2021年11月9日,欧专局上诉委员会做出维持专利全部有效的书面决定。

【典型意义】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历年来对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建立重点涉外企业联系库,针对本地企业海外维权需要,组织专家参与并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侵权判定比对咨询和纠纷应付策略应对指导等服务,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建立海外维权协作机制。瑞欣妥®欧洲专利获得被维持全部有效的胜诉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市市场监管局的海外维权指导的工作成效,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应对境外专利争议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体现了绿叶制药微球平台技术的国际竞争力,专利布局的合理性,其海外维权胜诉案对于国内企业应对境外专利争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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