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六批)

日期:2022-02-23 15:0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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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大伟蔬菜批发商行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11月0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芝罘区大伟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生姜不合格。2022年2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 2022年1月21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芝罘区奇山早市南头东侧摆摊的张某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022年2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梅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2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梅坑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2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康福来大药房销售装量差异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劣药磷酸川穹嗪胶囊案

2021年11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招远市康福来大药房销售的“磷酸川穹嗪胶囊”,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不符合装量差异规定。经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百四十六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百四十六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9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