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三批)

日期:2022-01-24 09:2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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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龙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10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秦某龙摊点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2021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年头宋家果蔬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12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年头宋家果蔬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张贴且现场无法提供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下达的《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1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年头宋家果蔬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下达了《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经营者姚某某现场签收但未及时插入食品安全监管公示栏中,后收拾柜台卫生将其扔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雅丽孕婴用品超市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12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雅丽孕婴用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张贴且现场无法提供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商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雅丽孕婴用品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下达了《商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经营者郝某某现场签收但未及时插入食品安全监管公示栏中,后收拾柜台卫生将其扔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南王街道永大外科诊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南王街道永大外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型号:20ML C型)库存5包,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爱慕眼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爱慕眼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发现第三类医疗器械93批次,当事人未提供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茂昌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茂昌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第三类医疗器械216批次,当事人未提供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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