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日期:2021-09-09 15:5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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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登州鑫盛五金商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3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鑫盛五金商店销售的通用像套软电缆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7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公开自设的网站上宣传其产品取得专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森韵床上用品商店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森韵床上用品商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发布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设计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对海参的宣传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蓬黄土特产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蓬黄土特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张贴的广告宣传贴纸和使用的视频、课件宣传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和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金吾鸿利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金吾鸿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旗舰店宣传其出售的产品“无盐”,但实际产品并未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无盐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正柔经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正柔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的产品盗用他人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中正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中正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宣传其销售的葡萄酒为“国宴用酒”以及商品详细信息页面含有饮酒动作的图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诗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诗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苹果宣传有治疗功能,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闳邺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闳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商品,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不真实,作出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