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批)

日期:2021-08-19 14:4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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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北马新万利盛商店销售酒精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老黄縣祝福酒白酒案

2021年5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抽系统不合格报告。龙口市北马新万利盛商店生产的“老黄縣祝福酒白酒”酒精度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挥发酸项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大新陈醋案

2021年4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生产的大新陈醋,不挥发酸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味韩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1年6月2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味韩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普通进口化妆品外包装未标注备案编号,经查,该款进口化妆品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天昊饰品店存在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5月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芝罘区天昊饰品店存在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6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其进行了处罚。

埃尔斯(烟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举报埃尔斯(烟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兰蔻小黑瓶新精华肌底液无中文标签。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神彩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神彩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经营的幻彩丰盈翘卷素(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生姜舒缓按摩油(清远市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出备案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7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仁新大药房经营的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仁新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南昌爱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20201104)5包,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6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警告行政处罚。

蓬莱市凯雁大药房经营的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凯雁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南昌爱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20200910)库存8包,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产品相关资质,未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6月,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警告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门市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经营者吴某艳未着工作服在药品经营区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警告行政处罚。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百三十七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百三十七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工作人员李某楠未着工作服在药品经营区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警告行政处罚。

烟台君泰医药有限公司老天祥十九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君泰医药有限公司老天祥十九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的柜台内发现没有标识的白色和绿色药片,共计70袋,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未提供出拆零药品拆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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