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曝光

日期:2021-02-02 07:5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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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恒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2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龙口市恒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中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检验不合格。2020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龙口市恒洋食品有限公司签收,企业表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书面复检申请。2020年11月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企业复检申请。2020年11月23日,企业收到复检报告,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复检不合格。龙口市恒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月1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龙口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2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龙口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鱼片中”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检验不合格。2020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龙口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签收,企业表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2020年10月30日,企业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书面复检申请。2020年11月23日,企业收到复检报告,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复检不合格。龙口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月1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龙口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112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抽系统转办的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报告,称龙口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蕉雪糕”标签产品标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0年114日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企业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龙口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2021年1月6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其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龙口市石良镇老张饭店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11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抽系统转办的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报告,称龙口市石良老张饭店经营的“餐盘”大肠菌群项目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19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龙口市石良老张饭店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 年1119 ,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警告。

烟台金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

2020年7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金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蛤肉进行抽检,标签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烟台金盛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 年11月16,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蓬莱区仙阁市场邢光松熟食摊加工经营不合格酱牛肉案

2020年9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仙阁市场邢光松熟食摊加工经营的酱牛肉进行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年10月1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蓬莱区仙阁市场邢光松熟食摊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 年12月10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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