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七批)

日期:2021-11-01 09:2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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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兴立饭店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3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福泽饺子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2021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福泽饺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胡悦东北菜馆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1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胡悦东北菜馆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汉福记骨汤麻辣烫店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1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汉福记骨汤麻辣烫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京味呛面馒头店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1年8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京味呛面馒头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苑快餐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9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小苑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6日前改正。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快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相知食品有限公司无证包装食品案

2021年8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相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证包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豆豆早餐店制售经经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面食案

2021年7月2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豆豆早餐店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时,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西日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华岩路分店销售的由招远西日本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0日生产的龙口粉丝进行抽检时,发现生产标签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招远西日本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文玲日用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案

2021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招远市文玲日用品店经营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时,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李某凤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案

2021年7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李某凤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招远市青松餐馆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1年9月2号,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青松餐馆进行公开检查,检查发现该业户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5日前改正。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未按照责改要求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家家悦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1年9月6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芝罘区家家悦蛋糕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间内的储存原料的冰箱中有5袋“妙可蓝多”已过期再制干酪,且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并未标注“不再使用”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幸福蔬菜批发市场桑某某销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2021年 06月2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芝罘区幸福蔬菜批发市场桑某某进行食品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三十二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国药关爱大药房有限公司斯益三十二店进行暗访监督检查反馈的信息,当事人经营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4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开生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九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开生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九分店进行暗访监督检查反馈的信息,当事人经营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4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山东惠宾医药有限公司蓬莱一店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惠宾医药有限公司蓬莱一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事人药品销售记录2021年9月20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干混悬剂1盒,当事人现场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盒、电子处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执业药师及相关药学技术人员均未在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的警告的行政处罚。

 

仁安大药房(烟台市蓬莱区)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仁安大药房(烟台市蓬莱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奇霉素分散片(批号4052103032)购进10盒,剩余5盒,销售了5盒, 仅提供了2盒处方,剩余3盒未能提供销售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山东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半岛蓝庭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蓬莱半岛蓝庭店进行暗访监督检查反馈的信息,当事人经营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净仁医药有限公司八店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净仁医药有限公司八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及相关药学技术人员均未在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8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作娟超市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市刘家沟镇作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百雀羚牌水嫩倍现保湿精华乳液,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及票据,但未提供出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烟台市顺天博济医药有限公司蓬莱六店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顺天博济医药有限公司蓬莱六店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药品货柜上发现药品布洛芬颗粒,上述药品未按规定存放在阴凉柜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2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安平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安平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2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的警告行政处罚。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九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九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莫西林胶囊(1152200235)购进10盒,剩余7盒,未能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时的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2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康健关爱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康健关爱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奇霉素分散片(批号4052103032)购进10盒,剩余5盒,销售了5盒, 仅提供了2盒处方,剩余3盒未能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时的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4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杏林苑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杏林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9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卓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5月8日,根据案件调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天峰染发焗油”有两种不同包装,外包装上的图案、文字、产品名称、商标存在差异。当事人无法提供库存化妆品的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法来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阳市腾宜商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4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采洁染发膏”标示的化妆品名称、生产厂家与标示注册证号的查询结果不符。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化妆品的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法来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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