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消 防 应 急 灯)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2020-05-2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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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YTSSCJDGLJSSXZ2020021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20发布                          2020-04-20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消防应急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消防应急灯等。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1

201.11

分类名称

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

消防应急灯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消防器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消防应急灯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0

≥2000且<20000

<2000

5 检验依据

本细则所引用、依据的标准(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准则。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方案

6.1、抽样型号和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在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企业应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2个,其中1个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个样品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年度生产的消防应急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注意事项

    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  消防应急灯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1

标志检查

GB17946-2010

GB17946-2010

B

2

主要部件检查

GB17946-2010

GB17946-2010

B

3

基本功能试验

GB17946-2010

GB17946-2010

B

4

充、放电试验

GB17946-2010

GB17946-2010

B

5

电压波动试验

GB17946-2010

GB17946-2010

B

6

转换电压试验

GB17946-2010

GB17946-2010

B

B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注意事项及不合格项的复验

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  两个检验样品按标准规定标记为A、B样,分别进行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抽样检验,产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本次监督检验合格。

8.2 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经抽样检验,产品的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本次监督检验合格。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志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细则由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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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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