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电梯
“自我声明+信用管理” 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保税港区分局,烟台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电梯
“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
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鲁市监特设字〔2020〕308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故障,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年底,在全市部分区市选取符合条件的电梯,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不断提升电梯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安全监管,更好发挥为民服务作用;有效推进社会共治,调动发挥社会各方积极性,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按照省局试点要求,选择开发区、牟平区、龙口市开展试点,试点范围电梯保有量达到全市30%。
2021年年底前,根据试点情况再选择部分电梯保有量较大的区、市开展电梯试点,试点范围电梯保有量达到全市70%。
2022年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全市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在用电梯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率保持100%,“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96333平台”)覆盖率100%,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得到有效保障,电梯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电梯安全状况持续向好。
二、试点任务
(一)推进“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按需维保新模式
1.试点维保单位要求
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电梯维保单位告知性登记,且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将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在市局网站和“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公布内容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近两年内,因电梯维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不参加试点。
2.试点电梯要求
参加试点电梯应当已办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处于检验合格周期内、已纳入了烟台市“96333平台”,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且使用单位同意参加试点。市局负责向试点维保单位提供“96333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接口,并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试点电梯经区(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市局”)审核同意后,维保单位统一向市局提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市局审核确认后,在市局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使用登记达到15年及以上(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电梯暂不参加试点。
3.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
(1)维保项目
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并根据电梯制造单位要求及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物联网系统功能、电梯实际安全运行要求等情况确定。
(2)现场维保周期
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电梯“保险+服务”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 试点按需维保申请程序
(1)申请
维保单位向市局提出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见附件1);
②经区市局审核同意的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见附件2)
③维保合同复印件;
④电梯责任保险单据复印件;
⑤按需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维保实施方案。
(2)审核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经区市局审核同意后,维保单位统一向市局提交“按需维保”申请。市局审核同意后,向试点维保单位提供“96333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接口。
(3)按需维保实施
维保单位取得接口后,按试点要求开展维保并向“96333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相关维保数据信息。
5.试点退出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保单位及其维保全部电梯退出试点:
(1)发现申请试点时提交虚假材料或不再具备试点基本条件的;
(2)发现电梯物联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或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且在15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的;
(3)发现未按照按需维保周期和项目开展维护保养的;
(4)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安全事故的;
(5)实际工作与提交的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维保实施方案不符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求
(1)电梯检验要求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承担,要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及时检验,切实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2)电梯检测要求
①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 56 号)(以下简称56号文)附件《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可从事所属电梯和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
②其他机构电梯检测工作。已经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均可以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在试点范围内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从事电梯检测服务的单位,不得在烟台市范围内从事电梯检验工作。
2.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要求。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56号文附件《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首次在烟台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开展工作前向市局报告(见附件5),并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等功能。市局向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提供“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传输通道,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有效对接“管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上传数据信息。
3.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要求。
在试点范围内,科学调整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周期。
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
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4.电梯检验检测收费及使用标志要求。电梯检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下次检验日期。检测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注明下次检测日期。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公示在轿厢内便于阅读的位置。
5.检验检测试点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向区市局提出检测试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见附件3);
②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见附件4);
③电梯检测委托协议复印件;
④电梯责任保险单据复印件;
(4)审核
申请单位提交的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经区市局审核同意后,申请单位统一向市局提交申请。市局审核同意后,向试点检测单位提供“管理系统”接口。
(5)实施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56号文附件《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实施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数据信息上传至管理系统。
6.试点退出
试点期间,试点使用单位或检测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退出试点:
(1)不再符合试点基本条件;
(2)提交虚假材料的;
(3)伪造或者不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4)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安全事故;
(5)未按《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进行检测;
(6)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
试点退出后,相关单位两年内不得在烟台市范围内再次参与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工作落实
试点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各单位要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持续改进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96333平台”、“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系统,不断规范试点工作,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同时,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退出机制。
(三)强化引导宣传,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电梯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参加试点工作的各区市局自2021年起,每季度末的20日前,向市局报送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 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3.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4.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
5.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维保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电梯维保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
许可项目和级别 | |||
申请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试点电梯数量 | 台 | ||
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是否已在“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开 | (是/否) | ||
维保数据是否能够上传至山东省“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 (是/否) | ||
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按需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区市局:(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盖章)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日期 | 是否纳入“96333”平台 | 是否购买电梯保险 | 保险有效期 | 备注 |
1 | (年月) | 96333电梯编号 | 承保机构 | (年月日)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2.工作标准声明、服务质量承诺、维保实施方案另行提供。3.此表行数不足可加页,但每页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3
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使用/维保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电梯检测方式 | 使用/维保单位自行检测 | 电梯检验师 | 人 | |
电梯检验员 | 人 | |||
使用单位 委托检测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 机构名称 |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 | ||||
电梯维保单位 | 单位名称 | |||
试点电梯数量 | 台 | |||
试点电梯检验机构 | ||||
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并向 市场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 | (是/否) | |||
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
区市局:(盖章) 使用单位:(盖章) 维保单位:(盖章)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 日期 | 是否纳入 “96333”平台 | 是否购买 电梯保险 | 保险有效期 | 备注 |
1 | (年月) | 96333电梯编号 | 承保机构 | (年月日)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2.电梯检验人员注册情况、检测仪器、质保手册、检测试点方案、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3.维保单位申请试点,需由使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4.此表行数不足可加页,但每页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5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 | ||||
承担服务种类 | (电梯检验/电梯检测)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现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检验检测区域 | |||||
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情况 | (已采用/未采用) | ||||
我单位拟在 区(市)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认真落实检验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保证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公章) 年 月 日 | |||||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三份,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